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逐条对照及适用表格(可复制编辑版本)
前些天我们推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照表(原创整理首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对照表(第三章法人)但是在对照表中我们并没有坚守逐条对照的思路,因此后台很多学友建议我们推送逐条对照表格。之前已有公众号推送了相关逐条对照表,我们认为制作的非常好。但是我们认为上述表格由于采用图片的形式并不利于我们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因此在我们推送的上述对照表是之间将相关法条提出来,然后逐章对照的,并给大家提供的是可编辑版本。今天我们再次推送本文,想传达我们如下理念:
民法总则的制定与通过是几代民法学人与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晶,努力学习与研究民法总则的规定,深刻领会制定背后的法理与社会基础是我们必须做的功课。与此同时未来的司法适用与完善更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因此我们关于民法总则的学习应该为未来的学习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不能仅仅是法条的简单对照,而应该充分的利用这次宝贵的机会每人预留一份未来可以便捷学习研究与利用的工具书,为此我们提倡如下整理思路,但是为便于美观与简练,除了我们这个抬头,我们给予大家还是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逐条对照。需要说明的是下表抬头充分使用了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与伦理分析法等思路以期到民法典全部通过时你有一份高质量的参考资料。
因此我们即将给予大家的还是可编辑版本,我们深知整理这份资料的艰辛,我们不想大家给我们一样去编辑这份资料,而是应该认真的学习与研究相关内容,便利大家,服务大家是我们一贯的主张,希望大家共同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
建议大家放到EXCEL中编辑完善!
后台回复#180直接将整个EXCEL表格发到您的邮箱!
点击查看大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
第一章 | 基本原则 | 第一章 | 基本规定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二条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第三条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
第三条 |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第四条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四条 |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第六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七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
第八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
第九条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
第五条 |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
第六条 |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第十条 |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七条 |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
第十一条 |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八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